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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在劳动合同上做手脚
发布人:admin 日期:2010-03-16
不签劳动合同、让员工签 “空白”合同、故意签订无效合同……某些用人单位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在劳动合同上大做手脚。伤害员工利益的同时也伤害了企业声誉。 据2009年12月6日《新京报》报道,46岁的四川农民何正文,来京打工5年没有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他常常被克扣工资。截至2009年9月,他又被拖欠半年工资。后来,当他再度目睹没有劳动合同的年轻工友被打却投诉无门时,他决定想办法为自己讨份劳动合同。决定既下,何正文为此做了“最坏的”打算!他瞒着妻子与一同打工的弟弟何正武订下了生死盟约:一旦因报复遇难,只要两人中任何一人有能力,须将对方子女视如己出抚养成人。随后,他连夜离开工地,将所属劳务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他手头上唯一的书面证据就是2009年9月5日结算时拿到的估工单。打官司期间,何正文又到一家工地打工,照旧没签《劳动合同书》。 我们大都知道,《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还规定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从来没有规定,无书面劳动合同,有关部门就能不受理劳动投诉;相反,不签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监管的首要内容。因此,何正文只需要到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或到相关部门提起仲裁就可获得相应的支持和赔偿,兄弟俩根本没有必要为签一纸劳动合同,做付出生命代价的准备。 其实,我们也不必为何正文兄弟俩感到悲哀,何正文就是因为看到别人没有劳动合同而投诉无据,才把通过法律途径讨要一纸劳动合同作为一件大事来做的。事情的根源不在于民工的法律素质,而是某些企业用工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有些单位即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解除合同的过程中也知法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拿录用通知书代替劳动合同 2009年初,深圳某广告公司完成一次校园招聘,决定录用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王某接到通知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因业绩下滑,决定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被列入裁员名单。2009年11月24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老总不同意,还振振有辞地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可以代替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王某双倍工资。王某无奈之下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专家提醒: 我们知道,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让员工签空白合同令其吃哑巴亏 单位拿来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你会签吗?如果你草率地签下自己的名字,可能会不慎中招。而且,即使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也大多赢不了官司。 陈某是位技术人员,2009年他应聘到某市的一家工具公司上班,单位与他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3个月后这家工具公司却要求陈某与某市的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否则就不予录用。为了保住“饭碗”,陈某不得不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过了一段时间,单位又拿出了一份空白合同让陈某签字,他也照签不误。 后来由于单位一直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称,合同上没有缴纳社保的条款;陈先生不相信,要求其拿出合同来,但这家公司似乎在掩盖着什么,迟迟不肯出示合同。在陈的一再要求下,最后不得不拿出了合同。这下子让陈先生傻了眼:合同上写的用人单位怎么变成了某市的一个劳动服务公司?陈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求助结果: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请求,公职律师也感到无奈。这是因为,三家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在陈先生拿到合同之时,已经过了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申诉时效,而实际用人单位即这家工具公司自陈先生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就不对他承担责任。 专家提醒: 像陈某这样为保住饭碗而“随意签字的”劳动者有不少。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在用工履行手续上往往会耍花招,而职工一旦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其签约单位和合同的具体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就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了,职工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一旦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才会无效或部分无效。而签订空白合同无疑为自己的诉讼取证留下了隐患。像陈先生这样,即使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会因证据的严重缺失而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想办法让员工主动拒签合同 刘某于2008年10月被公司录用,聘期两年,但一直拖着没签订劳动合同。在刘某不断的催促和提醒下,2009年9月,公司HR主管对他说公司同意与他签劳动合同,随后拿出一份没有工资数额、没有具体岗位的空白合同要他先签字,并解释说所有的员工都已经先签了这样 的合同,便于HR部门统一填写。刘某拒绝在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没过两天,公司以刘某拒签合同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不服,拿着公司的员工门卡、工资条等证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给付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单位逾一个月未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且提供空白合同要求他签字,未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双倍工资责任、补订劳动合同。 二次维权: 由于担心仲裁结束后遭到企业的白眼和报复,仲裁结束后一个星期,当单位与刘某补订劳动合同时,刘某再次拒绝了,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次,企业出于息事宁人目的,支付了补偿金,让刘某尽快走人。 专家提醒: 劳动者不仅要具备法律意识,而且要具备证据意识。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你又需要这份工作,那么平时就要注意搜集一些证据:如工作证、有员工姓名和编号的门卡、工资条等等。另外,除了拒签空白合同以外,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睁大眼睛,看清楚合同的主体、具体条款,要确实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要切记: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与员工签订“无效”劳动合同 2009年12月,北京宣武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毕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首次以判决确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明确肯定:大学生亦可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 小刘是北京某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2009年7月份从该大学正式毕业。2008年12月,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到学院招聘。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双方约定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未付,小刘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 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大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所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法院判定: 小刘接到仲裁委的败诉裁决后,又将公司诉至法院。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 专家提醒: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小刘进入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另外,小刘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自己尚未毕业,公司在知道这一情况的前提下与小刘签订合同。同时,小刘所在公司也向小刘明确了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1个月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公司应向小刘支付劳动报酬。
上一条:年薪应该要多少合适
下一条:先进的人才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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